浏览: 日期:2015-11-13
备案对象。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工作,由市考办负责。各市考办在备案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备案时间。助学组织应于招生工作开展前一周向各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样本,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红印),自学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如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助学组织应及时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备案内容。助学工作方案包括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和招生简章及广告。
内容的助学组织,将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开展面向助学组织的督导活动,对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及广告未按规定备案,或虽经备案却擅自变